更新:2026-07-05 23:00:35

珠海推出非居住用房改建新政! 杠杆融资利率
水、电、气按居民价收费
租金价格低于
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
......
4月14日
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
《关于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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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非居住存量房屋
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
该文件针对2021年旧文件到期后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发挥对改建项目的指引作用。
新文件有效期5年,其中明确,改建项目取得认定书并完成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标准改造工程,且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由项目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提出申请,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应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收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负责人陈雁玲介绍,此前珠海已发布过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文件,这次的新文件进行了针对性修订,使之更完善。
政策指引将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已合法建成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新型产业用房(研发设计用房)、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
改建后用于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
此外,文件对商业、商办等高层LOFT物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也明确了施工图审查和消防许可相关要求。
不得申请改建的情形
①拟改建宗地及地上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
②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
③尚未按原有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履约的用地项目。
④项目用地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低于10年的。
⑤土地经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仍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
⑥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妥善解决的宗地及地上房屋。
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改建的情形。
改建流程
改建流程为
提交申请→审核认定→组织实施
项目验收→使用管理→退出及监管
提交申请
申报主体备齐资料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① 改建申请书(见文末附件)。
② 申报主体身份材料:包括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身份材料;申报主体与产权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产权人的身份材料;拟改建部分房屋的产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身份材料。
③ 土地房屋权属材料。房屋改建涉及被改建整栋建筑产权人利益的,应当征求其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需要共享该小区内部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该小区与此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意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④ 项目改建方案:包括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拟改建项目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前期评估材料、改建思路、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量、户型设计、投入成本、回报周期、租赁管理方案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
⑤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厂房、仓储类项目,需提供原用途的说明材料及环评批复文件;厂房、仓储类项目等工业用地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商业用地临时变更的,应提供地块历史从事行业等相关情况说明,历史上不涉及污染物或污染物基本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暂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⑥ 书面承诺(见文末附件):包括申报主体承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履行相关建设程序、改建后只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赁且不“以租代售”、不骗取奖补资金和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发展,未经原审核部门批准不得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开展项目周边租赁市场需求与价格调查研究,制定严谨的运营方案。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原土地使用性质,今后如涉及土地收回、房屋征收,同意按原土地用途考虑补偿问题,清退租赁关系等事项由产权人或申报主体负责。如项目因申请退出或相关部门依据政策撤销其认定资格、清退租赁关系等事项及因此引起的纠纷、诉讼由产权人或申报主体自行负责。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有关《通知》的更多细则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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